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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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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宿迁中院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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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8
1
宿迁市杰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宿迁市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公司)开发的“瀚林国际”小区位于宿迁市宿城新区核心位置。2016年初起,该小区因杰盛公司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2016年6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杰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杰盛公司实际情况,引导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9月9日,第一次债权人大会顺利通过了《重整方案》,随后立即启动项目重新开发建设。目前杰盛公司开发的“翰林国际”小区一期已经过竣工验收并交房;二期工程于2017年底动工,2018年3月底首次开盘就全部售罄,剩余工程正在按照重整计划正常施工建设。
典型意义
与一般工业企业破产不同,房地产企业破产往往会带来诸如房屋交付、子女入学等一系列涉及重大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对此,《措施》规定,要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方针,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房地产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本案中,如果杰盛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普通债权人债权受偿率仅为3.81%。基于此,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引导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公开选择有实力的续建总包单位,及时盘活楼盘,变现回笼资金。截止目前,杰盛公司银行贷款、一期工程款等优先债权已经清偿完毕,普通债权已经清偿20%左右,预计2019年上半年所有普通债权可以实现100%清偿,既维护了广大购房业主和全体债权人利益,也挽救了杰盛公司,又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多赢。

2
宿迁雅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8日,经债权人申请泗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雅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雅颜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提出由雅颜公司原投资人租赁雅颜公司厂房设备等继续生产半年,到期后根据雅颜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再作进一步协商,该方案获得债权人同意。半年后,雅颜公司实现盈亏均衡,在经过充分评估商讨后,部分债权人选择以债转股形式实现债权,并规定雅颜公司原则上每6个月进行一次分红,原投资人在债权清偿完毕前不得参与分红。其他债权由雅颜公司分期履行,5年清偿完毕。最终,泗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雅颜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虽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仍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只要给予一定时间或资金帮扶就有可能“起死回生”。对此,《措施》规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本案中,宿迁雅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颜公司)虽然存在资不抵债情况,但该企业确有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尚在,还有相当规模的订单。对此, 在雅颜公司申请和解的情况下,泗阳县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债权人,给予雅颜公司一定时间,让原投资人以租赁方式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待期满后评估企业盈亏情况,由债权人判断企业是否有望恢复生产经营、扭亏为盈和清偿债务的可能,再促成当事人以债转股、分期还款等方式进行破产和解,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3
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妃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德妃诺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
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3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江苏德妃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德妃诺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49万余元及其利息。后江苏德妃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德妃诺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泗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两条爆米花生产线、经营账户,对其法定代表人“限高”,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向法院说明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只是遇到短期的资金周转难题,且与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还在正常履行中,希望能够分期履行。另外,近期将有一笔资金汇入公司。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基础上,泗阳法院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联合开发区管委会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协调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企业先行给付80万,余款分期给付。随后,申请执行申请结案。
典型意义
有的民营企业经营状态正常、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出现暂时性的债务危机,如果采取简单机械的执行措施,有可能让企业彻底丧失生机。《措施》规定,对暂时性出现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提高执行艺术,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分期履行、执行担保等方式,尽力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防止“杀鸡取卵”现象发生。本案中,被执行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且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还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履行也未出现违约状况。泗阳县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促成债务分期履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帮助暂时摆脱财务困境,全力投入生产经营。

4
罗某某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800余万元。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罗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嘉隆公司基本账户存款850万元。泗阳县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准许保全裁定,依法查封嘉隆公司基本账户850万元。后嘉隆公司以保全公司基本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保全其对泗阳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到期债权。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嘉隆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作出裁定查封嘉隆公司对泗阳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到期债权850万元;解除对被保全人嘉隆公司名下基本账户850万元。
典型意义
企业基本账户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保全企业基本账户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较大。《措施》规定,被保全民营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灵活把握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在被保全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依法保全被保全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解除对被保全人基本账户的保全,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5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5日,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公司)与泗洪县水务局签订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中淮公司承包泗洪县水务局发包的泗洪县水利经济服务中心业务楼工程。2012年6月26日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泗洪县水务局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剩余工程款以需经审计决算为由拒绝给付。中淮公司向宿迁仲裁委提起仲裁,宿迁仲裁委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裁决:泗洪县水务局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淮公司支付工程款351万余元及利息。后泗洪县水务局未履行义务,中淮公司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执行网络和线下查询,除办公用房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泗洪县水务局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泗洪县水务局亦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为了使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督促党政机关履行生效裁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泗洪县人民政府发送《关于督促泗洪县水务局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函》,函告被执行人上级管理单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2个月内督促履行未果,将把上述政府机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推送至国家发改委。同日,还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请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督促履行。泗洪县人民政府收到法院函告后,及时督促泗洪县水务局履行义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向泗洪县相关部门发出了信用风险预警。泗洪县水务局在法院信用惩戒压力下,主动与申请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协调还款事宜,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泗洪县水务局于2018年8月23日前将工程款本金及仲裁费支付给申请人,后泗洪县水务局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裁判对保障民营企业胜诉债权利益及时兑现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对此,《措施》规定,持续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执行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债权利益及时兑现,使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转化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现实利益。本案中,欠债的政府机构为逃避法院执行,不以自己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将车辆等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执行法院在综合运用执行查控措施查控财产无果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联合信用惩戒的威慑力,提请欠债不还的政府机构上级部门进行督促履行,最终在较短的时间执结了涉政府为被执行人案件,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涉案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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