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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转让车辆得款却拒不执行 后果如何?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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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6
◆◆
【基本案情】
◆◆
  朱某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宿城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某借款37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朱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宿城法院按照王某签名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王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王某于2015年9月29日将其所有的一辆东风标致轿车作价56500元转让给杨某,用以抵消其对杨某父亲杨某甲的部分欠款,并于2015年10月12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16日执行人员与王某谈话,其称自己在老家有一处住房,建筑机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宿城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虚假报告财产,于2016年8月5日决定对其罚款二万元;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7年9月2日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8年1月19日,宿城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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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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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执行标的仅有37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将其所有的车辆作价56500元给案外人,用以抵消对他人的债务。其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宣告判决前,王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来源: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