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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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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离婚诉请后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是否准许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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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案例研究】

赵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1月8日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关键要看夫妻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双方虽结婚多年,但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诉请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若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使另一方表示不同意,仍可准许离婚。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侯某、张某自行相识,生育一女后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因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侯某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又在电话上发生争吵,侯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后,夫妻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另外,侯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侯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与张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因举证不能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现依法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张某辩称:近些年双方虽处于分居状态,但侯某与儿女在一起生活是为了工作,张某在家里是为了带孙子,两人都是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生活,分开居住并不是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夫妻感情。而且,儿女也不同意让双方离婚。所以,张某不同意与侯某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侯某与张某虽结婚多年,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不佳。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里未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分离较多,双方均没有努力维持夫妻感情、用心经营婚姻生活。在侯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均未采取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分居状态仍然持续,夫妻关系依旧冷淡,亦使夫妻感情日益淡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侯某与张某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和好的可能,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侯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又明确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其他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笔者认为,从侯某与张某的婚姻基础来看,双方在婚前就生育一女, 侯某19岁时就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据此,侯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本属无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并不牢靠;从双方婚后感情来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长期因琐事而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在侯某外出务工期间,双方还通过电话争吵不断;夫妻关系长期不合;从离婚原因来看,侯某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再次坚决要求离婚,张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其也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修复这段出现裂痕的婚姻关系,致使夫妻关系日渐淡漠;最后,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来看,人民法院已经给予侯某、张某和好的机会,但是双方均未珍惜,在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后又持续分居,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侯某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作者单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