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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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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出租房却意外触电身亡,应由谁担责? 丨案件快递376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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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远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4日
随着房价日益增高
现今买房成了很多人的一大难题
许多来锡打拼的外来务工人员
迫于生计不得不选择廉租房落脚
但是此类房屋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无锡滨湖法院近日审结了
这样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租房者卢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触电身亡
其法定继承人将房东尤某告上法庭
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三十余万元
……

房东尤某认为本次事故跟他自己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1、卢某死因不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死于触电;2、出租房屋内的二手热水器系卢某自行购买并自行安装的,而根据安装规范,热水器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人员安装,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3、卢某家属在事发前已经发现存在漏电问题,但是却未能引起重视,亦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出租人;4、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应由开发商或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卢某继承人并没有拿出直接证据证明卢某是因触电而死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到当时对卢某进行抢救的医院进行了调查,这家医院也无法确定卢某死因。
法院经卢某家属申请委托了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卢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认为热水器插座地线接地电阻无穷大、且用户电表处和入户配电箱总开关处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系卢某触电身亡的原因。

滨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将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尤某应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在交付租赁物时应确保该房屋内插座安装地线及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在租赁期内对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以保证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尤某在房屋出租后就再未进入该房屋,也从未检查过该房屋,明显表明其对于出租房疏于管理,未定期对屋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故出租人尤某应对卢某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涉案热水器系由承租人购买的二手热水器,且由其自行安装,根据《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从事热水器安装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热水器的安装工作,故如果热水器由专业人员安装即可及时发现涉案房屋地线不通的问题,也可提前避免漏电事故的发生,非专业人员安装电热水器无疑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再者,卢某家属事发当日早上已经发现有漏电情况,但是却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停止使用、检测维修,更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从而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卢某应对事故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尤某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滨湖法院认为卢某对卢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酌定卢某继承人承担60%的责任,尤某承担4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尤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卢某法定继承人各项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219995.392元。
二、驳回卢某法定继承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确保房屋的适租性,出租后也切勿当“甩手掌柜”,应对提供的房屋负有安全保障责任,还应重视出租屋内各项设施的使用安全及日常维护。另外,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当提高安全用电意识,购买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电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操作规范,从根本上避免意外触电的发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供稿单位: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