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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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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落水溺亡,同饮人是否有责任? 丨案件快递375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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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芳芳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3日
日前
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在梁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席上是一名难掩哀痛、眼圈红肿的中年妇女及她的代理律师,被告席上是三个面色凝重、焦虑不安的青年男子……


9时许
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
依次落座后宣布开庭
2018年3月29日,正在上班的林女士手机响个不停,来电显示是老家的嫂子打来的。电话中,嫂子急吼吼地说:“你儿子单位的同事电话打到老家来,说他好几天没去上班了,也没人能联系上他,想问家里有没有人知道他的下落!”
挂断嫂子电话,林女士马上拨打儿子王某的手机,但儿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林女士预感到事情不妙,当天下午就请了假。在向单位同事了解情况后,林女士急忙赶往派出所立案。
自从2018年3月24日从单位请假未归后,就再也没人见过他!王某到底在哪?警方开始全力侦破。
当日王某在朋友圈晒了几段视频,最后一段视频发出的时间是21时05分,他坐在一辆出租车里,备注着“今晚喝多了”……
警方通过手机信号追踪他的移动轨迹,发现之后他进入了一个陌生小区,之后再也没有离开。警方随即调取了该小区的监控。从几段监控视频中看到,当晚12时左右,王某摇晃着走到该小区边缘的一条河边。在两个多小时后,这条河的河面突然激起一团很大的水花,由于处在监控盲区,看不出是什么掉入河中。经众人搜索打捞,果然,一具尸体浮出了水面!经亲友辨认,水中打捞出的正是王某!此时,他已无任何生命体征。

经公安机关检测,发现王某体内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54mg/ml,推断出他生前曾大量饮酒。通过询问生前的朋友及同事了解到,王某未曾与人结怨,也没有赌博欠钱的恶习。最后,警方认定王某是意外落水溺亡,林女士对警方这一结论无异议。

处理完王某的丧事,林女士依然心痛不止。好好的一个大儿子就这么没了,他的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回想起儿子溺水当天发了好几条与朋友们喝酒的朋友圈,可以得知当天他应该喝了不少酒。儿子落水溺亡和喝酒一定有脱不开的关系,林女士决定找那些跟儿子喝酒的人讨个说法。
经了解,3月24日当天,王某在一天里竟然和几个朋友喝了三顿大酒。林女士认为,当晚最后一顿喝酒的三个人责任最大,因为前两顿喝完后儿子没出事。然而,这三人均认为自己对王某的溺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林女士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于是
便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

林女士诉称,三被告当晚与王某共同饮酒,在明知王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看护义务,致王某醉酒后失足溺水身亡,理应承担50%的责任,遂向三被告索赔死亡丧葬等费用47万余元。
三被告则辩称,他们没有主动邀请王某来喝酒,是王某自己约的酒,他当时来之前就已经喝了不少酒,席间他们也并未劝酒,四个人总共也只喝了几瓶啤酒,以王某平常的酒量根本不会醉;后来他们也找人把王某送上了出租车,当时离他事发时间也有三四个小时,他中间也去过好几个地方;且河边的护栏完好,醉酒的人不可能爬过去。他的溺亡跟饮酒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庭审后,审判长征询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双方均表示同意。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都走下审判席,站在两方中间,首先向当事人说明调解不是判决,调解是看双方的心意。
“王某死了,我相信你们也很悲伤,但是对他母亲的打击更是致命。以后你们还能结交到新的朋友,但是林女士她不会看到儿子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三个小伙子娓娓道来。
三被告都愣愣地思考着,孟某首先表示:“我愿意出3000元,分两次付清。”
法官又对林女士说:“以后有什么需要帮忙的,我相信这些小伙子还会乐意帮你跑跑腿的。”三被告连连点头。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吴某、孟某分别自愿补偿林女士3000元、1500元、3000元。鉴于林女士经济条件困难,法院决定对林女士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庭审结束后,林女士抹去了泪痕,三个年轻的被告也如释重负,他们表示,一定要从这件事上汲取深刻教训。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时同饮人应负作为和不作为双重义务;但自愿饮酒是一种自甘风险行为,饮酒人主要责任自负。”

同饮人首先负有不恶意劝酒、不灌酒等不作为义务。但当共同饮酒行为可能导致同饮人陷入醉酒或引发其他人身危险时,同饮人之间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旦因醉酒引发人身损害后果,其本人作出的饮酒决定对于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同饮人承担责任的多少,根据饮酒后到损害发生时的时间长短、场所转换等因素酌情而定。

供稿单位:梁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