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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红火火老年游,发生事故谁担责? 丨案件快递373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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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成竹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8
现在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跟团旅游

但是
老人出行地事故也频频发生
75岁的花某等20人由王某为代表与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花某等20人参加“张家界五日游”的旅游项目,出发时间2017年3月10日、结束时间2017年3月14日,共5天,住宿4夜,每人旅游费用1386元,旅游费用包括导游服务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门票费,整个旅行过程是从江阴出发、到江阴解散。花某等人于出团前支付了旅游费用。
本该尽兴而归,谁曾想事故却在此时发生了。2017年3月14日晚十一时左右,花某等20人在高铁无锡车站下车出站过程中,花某因站台内灯光昏暗,在下台阶时踩空跌倒,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另查明,旅游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为简化版本,合同中未载明旅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花某与旅游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花某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起诉到了江阴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旅游合同系简化版本,并未明确载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且从合同上看出王某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并未阅读过相关内容,旅游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从查明的事实看,整个旅行行程到旅游团回到江阴才结束,花某乘坐高铁到达无锡,整个行程尚未结束,故在花某出高铁无锡站时,旅游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花某参加旅游项目时,已经年满74周岁,旅游公司在庭审中陈述针对老年旅游者在出站时无法进一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未采取特殊措施,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花某的陈述,其在下台阶过程中,自身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灯光昏暗的环境下,未能审慎地查明行进的路况,踩空台阶导致跌倒,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旅游公司的过错及其违约程度,结合本次事故中花某受伤的情况,法院酌定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花某自负30%,旅游公司承担70%。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旅游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某赔偿款38101.23元。
二、驳回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旅游业蓬勃发展,旅行社纷纷推出了老年人团体旅行项目。但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合理分配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责任承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案中,花某以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告知、风险提示义务,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为由选择合同之诉要求旅游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系违约之诉。
旅游公司针对花某等老年游客在人流量较大的火车站出站时未采取特殊措施,未对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进行告知、说明或者警告,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隐患的防止与注意义务,并非由旅行社一方单独承担,而是在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分配,也即旅行社承担的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如果存在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于损害结果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本案原告花某虽是高龄老人,但其在法律上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花某在灯光昏暗的环境下,未能审慎地查明行进的路况,踩空台阶导致跌倒,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这也是为何本案在最终确定花某自身承担30%责任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老年游客应谨慎参与旅行全过程,尤其在人群拥挤或环境险峻危险之地应当审视清楚、量力而行,必要时向旅行社或其他机构寻求帮助,因其自身注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人身伤害,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供稿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