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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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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后,还能找对方要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率: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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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应举证证明对方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而无权主张直接适用违约金条款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阅读提示: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责任的问题,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案件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1. 部分案件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案例,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予以调整。
2. 部分案件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但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鉴于上述重大争议,本书作者建议律师在起草重大合同时,一定要加上“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避免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反而难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还需要对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证明。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在案涉合同已确认解除时,如守约方未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对其提出的要求违约方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周双政、李志慧系万和公司股东。2013年8月8日,周双政、李志慧与高磊、吴学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双政、李志慧将持有的万和公司股权转让给高磊、吴学锋。股权转让价款总计9500万元,逾期支付的按月2%支付逾期利息。
二、后高磊、吴学锋仅支付股权转让对价9500万元中的3000万元,剩余6500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构成根本违约。
三、周双政、李志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高磊、吴学锋承担违约金3021.853万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四、本案经安徽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支持周双政、李志慧的诉讼请求,但未予支持其要求高磊、吴学锋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应支持周双政、李志慧提出的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已确认解除,周双政、李志慧未举证证明高磊、吴学锋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支持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责任的问题,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同案件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观点:(1)部分案件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案例,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予以调整。(2)部分案件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但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本书作者倾向于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鉴于上述重大争议,本书作者建议律师在起草重大合同时,一定要加上“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避免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反而难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还需要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周双政、李志慧主张依据《协议》第三条“若乙方逾期未能支付,按月2%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的约定,由高磊、吴学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21.853万元。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在案涉《协议》已确认解除,周双政、李志慧未举证证明高磊、吴学锋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高磊、吴学锋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