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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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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租客自行浇筑水泥地,租房纠纷如何判?
发布时间:2019-03-14 点击率: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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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沙家浜镇司法所  常熟七五普法在线  2018-12-29

案件回顾
沙家浜镇区域内W某租赁本镇G某民房若干间,双方于2014年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年租金为2000元。2018年5月,根据政策要求,开始村庄整治,要求此租赁房屋清租,W房租已交到2018年8月,W某提出申请,要求与房东G某协商,希望退回部分租金及租赁房内自行浇筑水泥地费用,G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镇调委会指导村调委会开展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就租赁房屋的附合装饰装修即浇筑水泥地在签订合同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调解的过程中,房东对浇筑水泥地的行为表示了知晓和认可,应该来说是默示同意的,因此租户提出的补偿浇筑水泥地的费用可以得到支持。

考虑到自2018年5月房东提出清租要求以后,租户并未搬离,而是现实使用该租赁房屋至今,而房租交至2018年8月,因此实际多使用了4个月,因此该部分实际产生的租金也应当要进行抵扣。

最终,在镇、村两级调委会的多次调解下,最终帮助双方达成一致。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抵扣完4个月的房租房东另外再补贴租户浇筑水泥地差价500元,双方就此和解。

来源:沙家浜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