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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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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出售名家画作刺绣品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9-03-14 点击率: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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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玉明 艾家静  江苏高院  1月7日

自己精心创作的绘画作品被一家公司作为底稿制成刺绣放在网店上对外销售,知名画家诉至法院维权,要求对方赔偿100万元。此案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后当事人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苏某自幼习画,专长工笔,曾获得“优秀书画家”、“当代艺术成就家”、“国际银奖艺术家”等荣誉,相关作品曾以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价格拍卖成交。2017年年中,原告在淘宝网、天猫以及微信公众号三个销售平台上发现,自己的代表作未经许可被做成手工刺绣以不菲价格销售,遂在针对三个不同途径进行委托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被告公司辩称,其刺绣底稿来源于图书《工笔重彩研摩花鸟》,系汇编成果。且在上述三个销售平台中,仅天猫“X手工旗舰店”系由被告经营。

经查明,图书《工笔重彩研摩花鸟》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该图书封面写有“苏某 绘”等字样。在图书中,列有《百财聚来图》等涉案作品,图上均有原告署名。经比对,在天猫“X手工旗舰店”中销售的“百财图”、“百财聚来图”的刺绣内容与原告的对应作品《百财聚来图》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相关出版物证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因此在无其他确实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中销售以《百财聚来图》作品为底稿的刺绣,构成对该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的侵犯,应当立即停止制作、销售涉案刺绣,并销毁相关库存,同时赔偿原告损失。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100万元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在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要求明显过高,也超出法定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本案中,被告在天猫店铺所销售的涉案刺绣价格为580元,已销售显示为12,销售数额可计算得出为6960元。考虑到原告苏某本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涉案《百财聚来图》作品的拍卖价格亦较高。另外,承办人补充指出:“涉案作品寓意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其中白菜、蟋蟀等创作要素较为常见,而实践中手工刺绣因绣工技艺的高低不同,其销售价格差异也较大,故其价格在相当程度上也包含了刺绣的技艺水平。”故综合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要旨,即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而且作品须体现作者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本案中,美术作品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则可能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而引发诉讼。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