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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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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动物设置警示标志,能否免除侵权责任? |
发布时间:2019-03-14 点击率: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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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梦姣 江苏高院 1月2日
2018年7月,王某前往居住在某小区6楼的朋友家中吃饭,当其行至三层半时,被朱某饲养的阿拉斯加宠物狗咬伤。王某随即在朋友的救助下前往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000元,要求朱某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5000元。被告朱某辩称,该宠物狗已经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及动物健康免疫证,是合法养狗,其宠物狗性格温顺从不咬人,并且其已用铁链将其束缚住,并设置了“生人勿近,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原告无视警示牌,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朱某对其饲养的动物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证件,饲养过程中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能否减轻和免除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的减轻或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于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朱某辩称王某挑逗其宠物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再者,朱某将宠物狗饲养于两层楼道之间,这属于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间,即使其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亦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对饲养动物侵权的后果也存在过错。综上,判决朱某支付王某被宠物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实际就医情况,未达严重后果,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亦不予支持。
来源: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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