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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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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谨慎审查义务 中介被判赔偿损失 |
发布时间:2019-03-14 点击率: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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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江苏高院 2018-12-25
今年2月,小张以中介未尽审查注意义务造成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去年小张在中介的介绍下与小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小刘告知小张其妻子同意卖房,并在合同下方同时签下了自己与妻子的名字。但小刘妻子得知此事后明确告知小刘不同意卖房。小张一怒之下,将小刘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要求小刘返还购房款,并支付房屋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妻子同意,故合同仅对小刘有效,对小刘妻子不产生法律效力。现合同已无法履行,小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刘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同时法院认为小张出售房屋时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判令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由小刘承担其中的70万元。法院判决后,小张觉得自己没有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的过错主要在于中介,便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中介赔偿其损失30万元。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君临公司、银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为小张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审查房屋权属状况、核实买卖双方身份信息、查询房屋是否存在买卖障碍等。但在与小刘签订《出售房屋委托协议》时,其工作人员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径自在协议中注明小刘妻子同意售房,存在过错。而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两中介公司在明知小刘妻子未到场、小刘亦未提供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任由小刘以其与妻子二人的名义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二中介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法院最终根据两中介的过错程度,酌定二公司分别赔偿小张损失5万元和3万元。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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