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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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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套路贷”的“套路”?
发布时间:2019-03-14 点击率: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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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4日


作者:刘娟
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例1

小A是南京本地人,其母亲在南京经商,其通过网上看到的广告在某小贷公司借了8000元的“零用贷”,并陆续还款。套路贷“行业”从业人员将小A作为优质借款对象“信息资源”共享,互相推送,轮番实施“套路”,再互相“平账”。原本8000元的借款,因在第一家公司未及时归还,再被不断介绍至别家公司借款还债,几个月后借条上借款本金陡增为20万元,期间还被威胁以“陪睡”还债,至其母亲经营的店铺要债滋扰。

案例2

小B在南京名下有一套房产,其通过网上的“急借通”在某小贷公司借款,公司老板向其银行卡转账了32640元,并让小B取现15000元支付了“上门费”和“保证金”,借条上数额为32640元,并称这样写是为了防止小B不还钱。后小B无力还款,该公司让其“续贷”、向其他公司借款平账,最后在小贷公司的人员陪同下“自愿”抵押房产偿还已高达30余万元的债务,期间小B不断的被辱骂威胁、甚至殴打。



套路贷分三步

第一步
选择一个对象

这个对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急需用钱又缺钱,因信用不良等原因很难从正常途径获得资金。
2、社会经验不足、阅历不深以年轻人居多,一般都无法预估行为后续的风险并做出准确的判断。
3、有还款可能性。比如有房、车等资产保障或有亲属兜底还款。

第二步
实施套路

核心手段:通过欺骗、精神或人身强制等手段,签订虚高金额借条并形成相应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实际上仅支付少量钱款甚至不支付钱款。

为达成上述目的,犯罪分子常常使用以下“套路”:
1、以违反“借贷行业规则”不得同时向其他公司借款为由认定借款人违约,并将高额违约金不断累计计入本金,频繁更换借条;
2、在约定还款期限不接借款人电话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行为;
3、签完借条后先给少量定金,谎称需要领导审批后再给剩余钱款,实际后续不支付钱款;
4、以“还款保证金”、“上门费”等理由将本金数额虚增,以“保证还款”;
5、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找其他小贷公司“平账”,借款数额不断滚雪球;
6、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证实“收到”钱款。

第三步
暴力、“软”暴力催债

1、上门蹲守滋扰、大门喷漆、堵锁眼;
2、跟踪并当面口头或电话威胁不让上学、工作;
3、限制人身自由;
4、对借款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5、对女借款人拍裸照、威胁要求陪睡。



“套路贷”行为因犯罪分子预先进行了套路设计,并留下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有利于民事诉讼的证据,不通过刑事侦查等措施的深入调查不能发现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借款人囿于举证不能等原因,很难在民事诉讼中获胜,甚至因为缺乏初步的线索,刑事报案也难以立案,似乎成了一道难解之题。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以期帮助“被套者”走出“套路”

首先,从个人层面而言:

1

借款者应合理评估自身的偿债能力及借款方的资质、合法性。切忌因虚荣心作祟购买不切实际的消费品,对创业等经营行为要有合理的评估和预期,尽量从正规机构利用合法途径取得贷款。

对网络上或满大街张贴的“零用贷”、“急用钱”、“免担保、下款快”等广告要怀有警惕心理,并非如同想象中那样便捷美好,一旦借了钱,本金可能一直在累加,利息永远还不完。

2

一旦被“套路贷”缠上了,报警是个不错的选择,哪怕警察出警当时不能辨识是否系刑事犯罪,因为仅就单个事实的判断不能看清整个“套路贷”事实的真相,也可以为当时的行为留一段出警记录日后作为证据。同时,警察出警会带来威慑力,大量报警记录集中起来看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引起警方的重视。可在家中设置监控对不法催债行为录音录像提交给警方,增大刑事立案成功的可能性。



其次,从行政监管角度来看,应加强事前和事中预防,对“套路贷”行为的行政监管能够做到抓早抓小,避免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产生。

1

从源头的工商登记注册开始即严格把关,凡带有投资管理、贷款等字样的公司应严格相应资质审查,慎用相关名称,把好公司设立的关口。

2

在公司经营阶段加强稽查和监管,设立举报机制,一旦发现相关公司、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采取责令整改或停业等措施,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最后,从加大司法打击力度而言,可以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

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套路贷可能涉及的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罪名,类似案件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根据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欺骗、精神或人身强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都是会被刑法评价的犯罪行为要素,一旦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更要从重处罚。

一些被告人以行为已经被民事判决界定为民间借贷为由进行辩解,但这并不影响刑事判决后续对其行为系犯罪的认定,一旦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前述的民事借贷关系就不存在。

在扫黑除恶大背景之下,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执法力度也不断增强。可以加强法制宣传,注重用典型案例发挥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社会各个层面对打击“套路贷”行为的重视,尤其加强对涉黑涉恶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高警惕。

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激增,其中混杂着不小比例的“套路贷”行为,一般而言,法官经过庭审的调查、辩论等程序能够发现端倪,一旦发现有套路贷相关线索的案件,应提高注意义务,加强释法、引导举证、庭审中注重固定关键证据、发现有价值线索后积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