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合同&债务 » 经典案例 » 一案一评 | 私下约定中介费 法院如何认定?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一案一评 | 私下约定中介费 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3-03 点击率:1648
扫一扫


张家港法院  1月17日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8月2日,吴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将其和配偶赵某名下的房产转让给王某,转让价格为2068000元。签订本合同后,即生法律效力,视为中介成功。居间方合法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其中卖方承担1%,买方承担1%。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后案涉房屋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丁某(系赵某同学)通过微信向吴某催要中介费,吴某在微信中表示同意给付中介费,并答应第二天让赵某将现金8000元送至丁某店里。丁某在微信中表示自己到吴某处拿,但后来未到吴某处拿中介费。某中介公司认为吴某、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向我院提起诉讼。吴某、赵某辩称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赵某一直是跟同学丁某联系的,当时协商的中介费是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案涉房屋由赵某的同学丁某作为某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具体经办、提供居间服务,丁某在微信上向吴某催要中介费,吴某表示中介费肯定会给,并明确让赵某第二天将现金8000元送到丁某店里即某中介公司,并询问丁某第二天什么时候在店里,丁某表示自己到吴某处拿,并未对吴某所说的中介费8000元的金额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之前商定的中介费为8000元。丁某在吴某提出将中介费送到其店里后表示自己去拿中介费后又未去吴某处拿,赵某、吴某不存在拒不支付中介费的违约行为,某中介公司主张由赵某、吴某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我院判决赵某、吴某给付中介费8000元,驳回某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中介费12680元和律师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用由某中介公司自行负担。该判决获二审法院维持。
 
法官点评
房屋买卖实际交易过程中,居间人为促成交易的成功,偏重于介绍房屋情况、房屋价格等事项,对事先打印好的中介费条款疏于详细向买卖双方释明,导致实践中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或者房屋交易因故未能成功等情况下双方对中介费是否应当支付、支付多少频频发生争议,进而引发大量诉讼。本案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对中介费约定的标准是明确的,但通过出卖人赵某、吴某提供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其和某中介公司就中介费的支付问题在合同之外进行了大量的磋商,结合中介公司负责本案房屋中介的业务员系出卖人赵某的同学等事实,最终认定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的中介费是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