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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人出境游猝死,旅行社担责70%,剩下的30%在于……
发布时间:2019-03-03 点击率: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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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7日
案情简介
张某报名参加某旅游公司的南非8日游项目,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途中,张某无法进食早餐,并出现气喘、全身乏力等身体不适,由同行出游的尤某和旅游公司的领队带去约翰内斯堡医院就医,经检查后诊断为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患者虚弱且轻度脱水等症状,行输液治疗。

输液后,张某被搀扶上旅游大巴前往就餐地点。因张某无法进食和独立行走,旅游公司便将其一人独自留在大巴车上。午餐后,张某一行前往机场坐飞机到开普敦。出机场后,张某十分虚弱,无法行走,由团友用行李车推出机场,乘车前往餐厅吃晚餐,但张某因身体不适没有下车吃饭。

接近傍晚六七点,旅行团到达酒店,张某由两位团友搀扶入住。进入房间后,张某出现翻白眼等异样,尤某等人对其人工呼吸抢救,酒店医生、120相继赶到,但抢救无效。当晚21点20分,张某死亡。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死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张某家属请求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635805.0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02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组织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远赴南非进行8天7夜高强度长途旅游,应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特点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旅游公司仅在出行前安排一场针对南非治安问题的说明会,未提醒高强度旅游行程对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未制定应急预案,疏于警告、指示说明。

旅游过程中,虽然南非约翰内斯堡当地医院诊断病情为“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但死者出院后,未吃午饭,又赶飞机经历2小时航程到达开普敦,由同行人员用行李车推出机场,显示其身体在就医后仍很虚弱,身体状况并未好转,但领队马某未加注意,仍然继续行程。当晚死者晚餐也未吃,由人搀扶入住酒店,领队马某仍未给予关注,直至张某死亡。

旅游公司在旅游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对损害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比例;死者在《出境旅游报名表》“身体状况”一栏书写“健康”,说明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损害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比例。据此,判令旅游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90290.55元。
03
案件意义
旅游经营者对参团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旅游经营者在行程开始前应就行程的各项安排、强度、潜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充分的告知,在行程中应做到及时引导和说明,并对参团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充分、合理的保护。
04
案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七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