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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商业险是否要赔付?
发布时间:2019-03-03 点击率: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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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长春 陈松宝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4日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对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并不是只要交了保费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都可以取得赔偿。下面请看笔者近日审理的一则案例。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0日,原告驾驶一辆奥迪轿车行驶在盱眙县某村庄道路时,在倒车过程中撞到电线杆造成右后大灯损坏及后保险杠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报案并报警。此后,原告将车辆送至淮安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产生费用6489元,原告垫付了上述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未能按约赔付,特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即驾车离开现场,打算去修理店自行修理,并未当场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险。在修理店时,原告原本以为1000元左右就可以修好,但修理工告知修理费用大约几千元后,原告又驾车返回了事故现场,并进行了报警,也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险。庭审中,原告称之所以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并报警的原因系其自认为车子损坏程度不高,修理费应该在1000院左右,后得知修理费几千元,便回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报警和报险。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本次事故真实性存在异议,与报案情况不符,保险公司作拒赔处理”。最终,本案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部分修理费。该案已处理完毕。



       法官评析:该案件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免责条款,原告亦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已实际理解了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严格来说,遇到此类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偿。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并未依法采取措施,且在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情形下,直接离开了现场。按照前述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现场。但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不仅违反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上述案件中,原告以“自认为修理费用不高”为由离开现场,不属于法定和约定事由,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作为商业性质的车辆损失保险,在出现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况时,保障保险人援引上述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不仅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慎重缔约、履约,更有利于鼓励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和践行违法行为自负的理念。

来源:盱眙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