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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两年谋利超4400万的“土豪”,为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率: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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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周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8日


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天下之倾家者,莫过于赌;天下之败德者,莫过于赌。小编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中,两名被告人在2014年11月因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但处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两被告仍不思悔改,又开设两处棋牌室作为赌场,在短短1年10个月的时间非法谋利达4488余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曹某、荣某与贡某(已判决)共同开设盈家乐棋牌室作为赌场。赌场内每日聚集人员以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进园子”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赌资的5%抽头渔利。其间,还通过向参赌人员发放返利券、副券、鸡蛋券等方式吸引赌客参赌,返利券可在棋牌室小店内兑换财物。

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5年5月21日至10月2日未计入),盈家乐棋牌室以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共计44882480元。2015年11月5日凌晨,公安人员对盈家乐棋牌室进行检查,查获赌客数十人,收缴赌资及抽头渔利款162855元。



2014年以来,被告人曹某、荣某与贡某另开设弈家亲棋牌室作为赌场,以同种方式吸引赌客参赌。2015年11月5日凌晨,公安人员对弈家亲棋牌室进行检查,查获赌客数十人,收缴赌资及抽头渔利款共计3000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曹某、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曹某和荣某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赌博,是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产生的沉渣,必将在发展进步的潮流中被社会所摒弃。两被告人执迷不悟,在开设赌场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缓刑期间公然再次共同开设赌场,理当受到严惩。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有所回潮的赌博现象,需加大执行惩处和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积极、进步、向上的良好氛围,决不能让赌博行径在阳光下自由自在的跳着面目狰狞的舞蹈。
 
(该案入选“2018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