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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达63万余元,法院判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率: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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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达63万余元,法院判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创: 南小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6日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充分体现谦抑性原则。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能积极超额地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受害人的完全谅解,代价沉重,也有效阻却了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依据相关法定情节及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刑事司法的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门某、叶某、江某未经“WCH”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某公司许可,由被告人叶某负责技术,被告人门某负责委托厦门某电子公司等外包厂家加工生产,被告人门某、江某负责委托深圳某激光技术公司等外包厂家印制“WCH”注册商标,生产了假冒“WCH”注册商标的芯片,通过网络和电子城商铺销售到深圳、南京、上海等地。

2016年6月7日,三名被告人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某处的办公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别,公安机关扣押的55725片芯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共计63万余元。

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6日、6月10日、6月19日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叶某、门某、江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门某、叶某、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负责技术工作,被告人门某负责联系外包工厂加工生产以及印制涉案商标事宜,被告人江某负责销售涉案芯片,三被告人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鉴于被告人门某、叶某、江某均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江苏某公司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对三被告人均判处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
钟慧钊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中要注重实现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及权利人利益的司法平衡。本案权利人(被害人)江苏某公司是一家设计芯片的创新企业,就其芯片品牌“WCH”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芯片市场秩序,更是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权利人的巨大损失。

作为试行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案例,本案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案件审理中引导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权利人的受损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及时修复,减少了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使其能够尽快全身心投入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保护的合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