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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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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法院首发离婚证明书,证明效力等同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率: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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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小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5日


司法审判呼唤改革创新。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基层不仅是改革的热土,也是创新的实验室。涓涓细流汇成大海,每一个基层创新都将融入改革大势,一起向司法改革成效发力。仅此,我们为每一次基层法院改革创新报以掌声。从今天开始,本公号开辟“改革创新在基层”栏目,对全市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创新做法进行报道推送。



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因为没有离婚证,在办理户口变更、房屋买卖等都非常不便。溧水法院从当事人实际利益情况,探索建立离婚证明书制度。从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到日前已发出150余份,受到当事人一致的好评,也受到公众广泛的关注。



创新背景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由民政局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二是起诉离婚,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通过的法院起诉离婚的,因为没离婚证,在遇到办理户口变更、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情况时,而判决书里经常涉及生理缺陷、性格缺陷、不良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隐私信息在办事时被“围观”,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难堪甚至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状况。


△溧水法院召开发放首份离婚证明书新闻发布会

具体做法

为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有效的解决当事人因裁判文书频繁使用而造成的个人隐私暴露以及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可能受损的情况发生,溧水法院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转换思路,大胆创新,制定了《离婚证明书发放办法(试行)》,在南京市率先开展离婚证明书发放工作。
 
提前释明离婚证明书事宜。法官在接到离婚案件后,即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发放告知书:经该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且法律文书已生效的,其可以向法院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证明内容与法律文书内容相一致;离婚证明书上仅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生效时间等必要的信息,不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离婚证明书上加盖法院公章,其证明效力等同于判决书或调解书。
 
接到申请后及时发放。对于调解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向该院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的,承办法官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及时审核并发放离婚证明书;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待判决生效后,凭法定身份证明及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承办法官审核、同意后,五日内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书。
 
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对离婚证明书的发放,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编撰序号、登记造册、列卷归档。如离婚证明书内容记载有误的,当事人可申请要求更正,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创新成效

离婚证明书制度实施半年以来,该院共发放离婚证明书150余份,不仅包括2018年6月1日以后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此前在该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也来申请了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制度”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为民情怀,也彰显了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