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工伤 » 经典案例 » 2018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2018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率:1570
扫一扫


原创: 南小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2日

 
2018年度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是从全市法院已审结的24万件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十大典型案件是:杨某某等诉中国铁路上海局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洋河公司诉汤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程某诉南京欧尚超市食品标签瑕疵赔偿案;曹智臻、荣振霞犯开设赌场罪案;王某涉嫌实施“校园贷”诈骗犯罪被移送案;蔡某某等27人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案;袁某诉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江苏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孙某、孟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追偿权案;蒋成飞利用互联网“隔空”实施猥亵儿童罪案;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列案件执行和解案。这些案件社会关注有影响,与百姓生产生活紧密相连,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好,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



1
杨某某等诉中国铁路上海局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2017年3月26日,两原告杨某某、侯某某之子杨某于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15时43分许,在其不持当日当次车票的情况下,跃下22站台并横向穿越铁轨,当其身体攀上21站台边缘之际,被D3026次列车向前拖拽挤压于车体与站台边缘之间导致死亡。二原告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承担80%责任共同赔偿821056.40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经许可、不顾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突然闯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应当认定其对自己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存在严重过错。杨某在两被告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害活动区域受到损害,属自身原因造成铁路交通运输事故,两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杨某某、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一个年轻生命的惨死逝去令人扼腕痛息。面对“死者为大”“多少给点人道性赔偿”的人情与社会规则的冲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给出了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判决。此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行为导向:法治社会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则面前也不是“弱者有理”;“不逾矩”应当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任何人违反社会规则、因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2
江苏洋河公司诉汤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原告洋河酒厂系驰名商标“洋河”的权利人,其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汤某某为攀附洋河商誉,在不同类别上成功注册了多个“洋河Yanghe”商标,并授权他人在椰奶饮料产品上使用,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支付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洋河Yanghe”标识虽已成功注册,但系基于攀附商誉而故意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和市场混乱,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0万元。该案经省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均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商标代表着品牌和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傍名牌”攀附商誉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市场滥竽充数的多了,真正的品牌就难以立足,也不会产生百年老店。依法从源头上打击制裁恶意注册商标“傍名牌”的不法行为,才会让商业正义深入人心,让市场供给跟上消费者的需求。

3
程某诉南京欧尚超市食品标签瑕疵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原告程某在被告欧尚超市处购买14盒由被告东阿公司生产的“桃花姬”阿胶糕食品(总价款3906元),后发现该产品标签中未标注阿胶含量,其认为两被告涉嫌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诉至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欧尚超市退还3906元并赔偿损失39060元,被告东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食品标签欠缺成分含量标注的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食品,但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程某亦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阿胶糕不符合食品安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要件,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归还原告程某购物款3906元、程某向第一被告返还阿胶糕,并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呵护“舌尖上的安全”,不管其身份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依法打假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明确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本案的意义在于:食品打假,打假人心中必须要有法律责任和法律戒尺,始终应在法律红线内维权;食品打假也不能任性,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把柄加以要挟,强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放弃权利,其原本正当的打假之举就会沦为触法犯权的恶行。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同类案件的裁判范例。
 
4
曹智臻、荣振霞犯开设赌场罪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智臻、荣振霞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但处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两被告不思悔改、又在我市集庆门大街79号、秦虹路191号开设盈家乐棋牌室和弈家亲棋牌室作为赌场,通过赌博抽头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在短短1年10个月的时间渔利人民币达4488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决撤销两被告的缓刑执行部分,判处曹智臻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荣振霞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赌博,是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产生的沉渣,必将在发展进步的潮流中被社会所摒弃。两被告人执迷不悟,在开设赌场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缓刑期间公然再次共同开设赌场,理当受到严惩。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有所回潮的赌博现象,需加大执行惩处和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积极、进步、向上的良好氛围,决不能让赌博行径在阳光下自由自在的跳着面目狰狞的舞蹈。

5
王某涉嫌实施“校园贷”诈骗犯罪被移送案

 

(一)基本案情:罗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17年3月30日,罗某某经人介绍跟王某签订协议借款10万元。同年8月3日,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罗某某返还借款64000元并得到一审法院支持。后罗某某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罗某某称10万元借款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后即因受到胁迫取出65000元返还给了王某,并向介绍人黄某某转账7200元,实际仅借了27800元。在2017年4月至7月期间,其还向王某的同伙殷某转账42000元,已全部还完借款和利息。
 
(二)裁判结果: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借贷行为是以合法形式行违法之事,涉嫌诈骗犯罪,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决定书对罗文舟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南京中院据此依法裁定驳回王鹏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诈骗案已被公安机关破获,涉案人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典型意义:非法校园贷以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锁定在校学生为诈骗对象。“零门槛”、“无抵押”、“高额度”等宣传遍布陷阱,让涉世不深的大学生一经借贷便深陷其中。这样的校园贷已沦为“校园害”,给社会带来较不稳定因素。净化校园环境,把非法校园贷扫地出门,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擦亮眼睛,该出手时就出手,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提高大学生的识别能力,对换了不同马甲登场的“校园贷”新骗局能一眼识破。这是本案入选的意义所在。

6
蔡某某等27人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案


 
(一)基本案情:蔡某某等二十七人系南京市某小区业主,2016年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需重新选举业委会成员。2017年4月21日上午,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王华等九位委员当选并做出决议。蔡某某等二十七人认为这九人中有部分人员的选票数没有达到《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建筑总面积过半数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双过半”硬性要求,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议。
 
(二)裁判结果:蔡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小区选举规则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侵犯了业主权利,且当选的部分委员得票未达“双过半”要求,遂依法判决撤销该小区“4.21”业主大会做出的“选举胡某某等人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
 
(三)典型意义: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及人们住宅条件的大幅度改善,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生长,业主和物业公司成为住宅市场的重要角色。业主权利如何维护?业主委员会是重要保障,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本案对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的判决,向全社会普及宣传了《物权法》76条“双过半”的精准理解应为“建筑总面积过半数和占总人数过半数”,且是对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双重要求,不得任意解释和变更修改。

7
袁某诉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2017年5月1日,原告袁某在本市中山南路骑电动车,被一名骑电动车逆向行驶、身着被告某物流公司服装的人员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撞倒原告的人员负全部责任,撞人者在公安机关提供身份证的名字为孙某某。袁某遂至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孙某某要求赔偿。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安部门提供的孙某某并未在南京某物流公司工作过,后袁某撤回对孙某某之诉而对南京某物流公司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袁某各项损失计48680元。
 
(三)典型意义:每到饭点,城市的大街小巷、商厦楼宇就会出现外卖小哥奔忙的身影。互联网背景下衍生出的外卖、各种物流等成为一种新型产业。“快”,成为这个行业的立身之本和外在特征,然而,在“速度与激情”背后暴露出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可小觑。加强行业监管,既是对行人人身安全的权利保护,也是促进行业更好发展的有效办法。侵权行为人无法找到了,用工单位依法要先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用法律之名倒逼用工单位要尽到管理责任和义务。

8
江苏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孙某、孟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追偿权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9日,被告孙某、孟某某与原告签订合同,承包车牌号为苏A82105的出租车从事营运。2014年11月12日,孙某驾驶该出租车将佘某某撞倒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经法院判决出租公司向受害人继承人实际赔偿512977.24元。后出租车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孙某、孟某某追偿512977.24元。诉讼中孙某提出原告仅为案涉出租车投保了最低的10万元商业保险且未进行告知,造成经营风险陡升,有违公平原则。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的投保义务方,明知出租车运营风险较高,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单方购买最低额度的商业保险和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且没有告知被告并经其同意,构成瑕疵履行,依法应予调整。根据案件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购买的第三者商业险应调高到50万元为宜,故追偿给付范围应减少40万元,综合孙某20%的免赔率和已赔付的款项及扣除保证金后,逐依法判决孙某支付原告172977.24元;孟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使用频率高、驶行时间长,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概率大,应当通过投保相对较高额度的商业保险降低运营事故的风险。本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综合案件事实,基于风险对等将第三者商业险保额认定提高至50万元,并据此依法做出判决,这既是对案涉出租车驾驶员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其他可能受到交通事故损害人员的保护。

9
蒋成飞利用互联网“隔空”实施猥亵儿童罪案


 
(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代表“星晔童星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发育情况及需要面试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此外,其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部分女童裸聊。至案发时查明被猥亵儿童多达31人。
 
(二)裁判结果: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成飞为满足淫秽欲求,利用网络平台对多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典型意义: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工具和空间。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为犯罪工具和场所,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已成为当前性侵行为的新方式。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需要犯罪人员与被害人身体接触才能实施完成,而对超越时间、空间的线上网络“猥亵”是否构成犯罪,公众产生争议。本案的判决向全社会郑重宣示:无论犯罪分子实施的是传统“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式猥亵,还是通过互联网实施非直接接触的“隔空式”猥亵,司法都不会放过,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实现刑法的实质正义。
 
10
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列案件执行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自2012年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23起,执行总标的额逾1000万元。执行过程中,六合法院发现该公司虽然暂时无力全部足额清偿债务,但其在当地建筑行业中资质优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且有着努力偿还债务的积极愿望,采取柔性“放水养鱼”的方法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遂在对东宁公司资产采取“活封”“活扣”等灵活措施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促成双方和解履行。
 
(二)裁判结果: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各申请人均与被执行人达到了和解协议,并配合支持其恢复了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资格,使其能够正常进行经营并以所得利润逐步清偿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偿还债务1000余万元,债权人债权得到了全部兑现。
 
(三)典型意义:执行一个案件,就是营造一个营商环境。本案涉案民营企业高达千万债务的顺利清偿,充分体现了六合法院既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积极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高超执行艺术。面对诸多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迫切期待和被执行人暂时陷入“困境”有心无力还债的现实冲突,司法执行不能仅仅简单地选择查封、拍卖那种硬恁硬的“钢性”对抗,更要学会运用“司法智慧”实现自愿和解、相互体谅、再给机会、起死回生的“柔性”共赢方式,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