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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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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口无凭,因工资纠纷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率: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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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1月15日


陈明(化名)有一家私人经营的兴隆餐饮店(化名)。李莉(化名)退休后闲不住,想找份工作做时,在网上看到了陈明发布的招聘广告:兴隆餐饮店招聘后厨帮工,月工资3000元-5000元。


李莉对这份工作十分感兴趣
到店面试通过后
开始在店内后厨处帮工

李莉在店内工作一段时间后,在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20日分别收到了693元、1550元工资。令人没想到的是,同年5月28日,李莉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小心被车撞伤,无法继续工作。

李莉认为
兴隆餐饮店未将自己的工资结清
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李莉诉称:
1、于2016年3月27日到兴隆餐饮店工作,2016年4月、5月,陈明把工资划到自己工商银行账户内时均扣除了1500元工资作为押金。另有清明、五一两次节日加班工资400元未发,2016年5月21日至5月28日的工资共计800元未发。综上,兴隆餐饮店应支付拖欠工资共计4200元。
2、兴隆餐饮店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

被告兴隆餐饮店辩称:
1、李莉是2016年4月7日后才到店里工作的,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做满一个月全勤再补50元全勤奖。
2、已经付清李莉的全部工资,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仅拖欠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8日8天工资,对此愿意支付。
3、双方是劳务关系,不需要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1李莉工作的起始时间如何认定?

经法院审查,双方均未对此提供证据,且兴隆餐饮店的经营者陈明称李莉的考勤记录不慎丢失。兴隆餐饮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的李莉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故对于李莉的入职时间及出勤记录,应由兴隆餐饮店负举证义务。现陈明以丢失为由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李莉主张其自2016年3月27日入职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莉的工作时间应自此时起算。

2李莉的月工资数额应是多少?

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导致李莉工资不明的责任主要在于兴隆餐饮店,兴隆餐饮店应举证证明李莉工资收入水平,但在本案中兴隆餐饮店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李莉就工资数额约定为每月1500元。李莉提供了以陈明的电话号码所发布的网上招聘广告信息,其可证明陈明所发布的后厨帮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3000元,且该3000元标准与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工资水平相当,并无过高之嫌。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李莉为兴隆餐饮店提供劳务,付出时间、精力等劳动力成本,兴隆餐饮店应根据上述原则支付其劳务费用。故对于李莉主张其每月工资应为3000元的意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兴隆餐饮店应向李莉给付多少工资?

根据前述两项认定,兴隆餐饮店应每月给付李莉工资3000元。李莉在兴隆餐饮店工作时,已达退休年龄,故不再按劳动关系处理,而应按劳务关系认定。故李莉所主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2016年4月份拖欠的工资,李莉主张为1500元,法院予以认可。对于2016年5月份拖欠的工资,法院认定实际应为1450元。对于2016年5月21日至5月28日共计8天,法院确认应发工资为800元。上述数额合计为3750元。



判决如下
1、被告兴隆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莉劳务报酬3750元。
2、驳回原告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生活实践中,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简便灵活、直接迅速,但却存在诸多弊端。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同时,如与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等建立劳动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明确:雇主和劳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工资待遇、津贴、补助;休假安排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