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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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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需要还钱吗?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率: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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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1月14日


张洋(化名)和李美(化名)是一对情侣。2012年,李美从家乡海南来到南京与张洋一起生活,两人住在出租屋内。后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李美于2016年9月6日向张洋提出分手。

两人分手后,张洋在上网时发现李美早在2013年便在婚恋网站上发布征婚信息,怀疑李美欺骗感情。

张洋认为
李美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洋诉称:
1、李美返还不当得利272787.85元。其中微信转账49275元,用于代缴电费和生活开支;信用卡消费127286.85元,用于医疗和生活消费;银行转账96226元,用于支付房租和生活消费。
2、李美承担诉讼费和公证费。

被告李美诉称:
1、两人只是恋爱关系,相互都有情义赠与行为,决定分手是个人权利,没有欺诈成分,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婚恋网站上的征婚信息,是母亲操心自己的婚事代为登记的,张洋不能据此认为自己在欺骗感情;
2、张洋提出返还的钱款中,部分是张洋自己租房产生的租金、电费等费用,该房屋是两人共同居住使用的,该款项不应当返还;信用卡消费的部分,不可能有12万余元;其他转账汇款等,都是张洋主动给的生活费、节日祝福等,张洋要求返还钱款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洋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法院审查,原、被告系多年恋人,在恋爱期间,原告张洋自愿赠与被告李美钱款、允许被告李美使用个人的信用卡,系为表达关爱、增进感情信赖的情谊行为。现原告张洋以婚恋网站发布了被告李美的征婚信息为由,认为被告李美欺骗感情、恶意索取钱财而要求返还,未能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洋负担。

实践中类似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