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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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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引发的买房风波
发布时间:2019-02-26 点击率: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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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1月9日

张小强(化名)和张小丽(化名)是兄妹,他俩的母亲有一间因拆迁安置而得的公租房。两人和另一个妹妹达成协议,房产由三人共同继承,但协议中张小丽的签名是张小强代签的,后张小强搬进该房屋照顾母亲。

母亲去世后,张小丽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了该房屋的承租人,房管部门经审核后同意。张小丽还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并领取了产权证。

李明(化名)同张小丽购买了该房屋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因张小强一直不肯搬出
遂诉至法院

原告李明诉称:
1、张小强从涉案房屋迁出;
2、张小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小强辩称:
1、自己对涉案房屋享受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没有与李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李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得涉案房屋不符合市场规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01
张小强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部分产权?
经法院审查,原承租人去世后,张小丽以同户籍居住人为由,向房管部门变更承租人并依据相关政策购得涉案房屋产权,符合公租房的相关规定。张小强不是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其为照顾母亲搬入涉案房屋居住,并不能因此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



尽管他们之前达成过协议,但当时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是公有住房,并非原承租人的私有产权,该房屋的权属尚不可以适用继承取得,况且该协议中张小丽的签名还是张小强代签的。故张小强以此为由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02
李明的主张是否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在李明名下,李明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张小强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无依据,李明要求张小强腾空并迁出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被告张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并迁出涉案房屋;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小强负担。

房产继承须知: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同时,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