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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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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托之事另行委托,出了问题谁担责 |
发布时间:2019-02-26 点击率: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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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23日
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边是信任,一边是责任。如果把受托之事又委托给他人,出了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如果所托之事是违法的,又将如何呢?
2017年5月27日,李磊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和交易密码交给王强,委托王强帮其套取现金,并将现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卡内。事隔一日,王强却将该信用卡转交给赵亮,委托赵亮帮助套取现金。赵亮持此信用卡在新新超市和鲜鲜超市共刷卡交易三次,套取现金2.1万元。王强向赵亮要钱,但赵亮却以李磊欠钱未还为由,拒绝将2.1万元现交给王强。后因银行催缴信用卡欠款,李磊迫于无奈于2017年7月12日向银行偿还了透支信用卡本金2.1万元。李磊一分钱没拿到,还向银行偿还了2.1万元的信用卡欠款,越想越气,遂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李磊将自己的信用卡及交易密码交给王强,要求王强为其套取现金,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王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王强未经李磊同意,又将受托事务转委托给赵亮,王强应当对赵亮的行为承担责任。
李磊和王强之间的委托事务系持信用卡套现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侵害第三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考虑到李磊已将套取的现金偿还给银行,王强不应因无效的民事行为而获取利益,因此王强应当将套取的现金返还给李磊。赵亮是否与李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能成为王强拒绝支付的理由,赵亮可依法另行向李磊主张权利。王强返还该款项后,可就其损失,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王强返还李磊2.1万元。
法官说法
在庭审中王强抗辩,其与李磊之间没有委托手续,也未收取任何报酬,委托合同不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系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口头约定及无偿并不影响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时,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在接受委托事务时应量力而行,不要逞强,一旦接受委托,受托人应亲力亲为。如转委托,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避免因转委托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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