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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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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货后无法提现vs虚构交易实为刷单,谁在说谎?
发布时间:2019-02-26 点击率: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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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  1月25日
 
杨先生称,其在某APP平台上销售苹果手机,但卖货后不能从平台上提款,故将平台运营商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货款65700元及相关利息。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因未提交快递单或签收记录等证明其已发货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杨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销售手机后提款时,却被拉黑踢群

原告杨先生诉称,2016年7月,他在某网络公司旗下的APP平台上进行注册,销售苹果手机。在注册后没多久,就开始有客户通过该平台购买他销售的苹果手机,客户都已经收货并付款至该平台了,其却无法提取货款。其销售十部手机后就不敢再通过该平台销售手机了。打电话给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询问原因,客服人员回应称让其正常发货,货款保存在平台上。

之后,通过该平台购买其手机的订单突然增大,由于无法从该平台提现,导致无力进货,其只能取消订单。后来其再找网络公司索要货款,就被该公司拉黑,并踢出了聊天群。截至起诉之日,尚有65700元的销售款无法从平台提取。

被告:事实不存在,原告系刷单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杨先生所诉称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杨先生存在刷单行为,公司并没有收到过客户支付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APP是一个网络购物平台,卖家在注册账号后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欲出售的商品信息,买家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与卖家进行交易,选择线上交易的,买家通过支付宝将款项付至平台,由卖家负责发货,交易完成后,卖家向某网络公司申请提现。

本案中,杨先生主张其通过某网络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手机,在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9日期间共产生10笔订单,现已全部发货,买家已将货款共计65700元支付到网络公司,但至今未能提现。杨先生提交了订单截屏、钱包管理支出收入明细截屏。

网络公司认可订单截屏、钱包管理支出收入明细截屏系其公司后台显示内容,但订单显示不完整,未显示买家支付的具体金额,亦未显示物流信息,且物流单号均不属实。

庭审中,被告当庭向顺丰速运公司客服咨询,顺丰速运公司答复其公司运单号均为12位。法院当庭用电脑操作查看了杨先生主张的订单信息,物流单号均非12位,没有物流信息,且物流信息选项内有可点击的“修改”字样。

杨先生认可物流信息系其自行填写,但认为网络公司亦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杨先生主张其10笔订单均已发货,为此提交QQ空间信息截屏,其中聊天记录的照片显示若干张顺丰快递单,但字迹模糊,无法看清快递单号。网络公司对上述截屏不予认可。

经查看,杨先生主张的10笔订单中有两笔订单的发货时间与完成时间为同一天,杨先生对此表示系买家提前确认收货,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另有两笔订单显示申请退货后又发货,但未显示物流信息,杨先生称其先发货买家后申请退货,现买家已收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被告网络公司主张其公司未收到杨先生主张的款项,为此提交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其公司支付宝账户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9日的汇总账单与账务明细,显示2016年7月28日收入18.08元,2016年7月29日收入673.44元,其中与杨先生订单时间相符的订单收入金额仅为0.01元或1元。

法院当庭用电脑查看网络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显示该公司仅有上述一个账户,没有其他关联账户。杨先生表示对上述账户明细无法核实。对于杨先生账户内显示收到款项的原因,网络公司称系其公司与支付宝公司的衔接问题,支付宝有两种支付方式可选,一是不需要验证的即时收款,二是需要验证的收款,其公司选择的为即时收款方式,未收到款项即显示,导致显示错误,故自2016年9月后改用验证收款方式。

另外,网络公司还提交了其与订单显示的收货人电话联系的录音光盘及对应文字资料,证明其中多数电话为空号、关机状态,接通的对方也否认购买过手机,未进行过支付。杨先生对录音表示认可,但其称网络公司应负有对买家的身份进行验证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先生所述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并完成,现杨先生主张其在网络公司的平台出售商品,已经向买家发货,但未提交快递单或签收记录等足以证明其已发货的证据。根据网络公司提交的汇总账单与账务明细,网络公司亦未实际收到杨先生主张的货款。据此,杨先生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其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杨先生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