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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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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转让公司,今朝恐背巨债
发布时间:2019-02-24 点击率: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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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京海淀法院  北京海淀法院  1月14日

实践中,通过股权交易实现公司转让这种交易模式因具有稳定的现实需求而被普遍应用。然而,出让和受让既有公司也潜藏着较大风险。近日,胡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

胡先生等5人在2006年投资设立了从事广告业务的甲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后来胡先生等人签署转让协议将公司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上述变更登记被法院判决撤销,胡先生又变成了甲公司的股东。同年,甲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940余万元债务,还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最近,甲公司的债权人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官找到了胡先生。

胡先生声称自己对后来的撤销登记以及甲公司如何背负债务并不知情,但从法律层面讲,胡先生目前仍是甲公司的股东,对甲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胡先生称,其并不掌握甲公司的账簿,也不清楚其下落。如果没有清算依据,即便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也有可能会因无法清算而被迫程序终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胡先生可能会背负巨额债务。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对债权人提起的对甲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出让和受让既有公司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不利于降低社会负债水平和减少矛盾纠纷。为降低风险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类市场主体在进入或退出市场时,需要慎重选择交易模式,充分考虑公司转让的风险,进行充分权衡后再进行公司转让。此外,潜在投资者除在受让公司前进行公司尽职调查外,还应当关注出让后的公司情况。同时,在签订公司转让协议后,各方也应当及时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