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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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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小夫妻离婚,丈母娘缘何遭遇腾房?
发布时间:2019-02-24 点击率: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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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鸣燕 韩丹  常熟七五普法在线  1月16日


案情
经过
2018年1月10日,小陆与小张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常熟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归男方小陆所有,女方小张须无条件配合男方办理相关手续。后小张搬出房屋自行居住。然而,小陆的岳母邓某却一直居住在内,小陆劝说多次让其搬走,但未果。2018年8月6日,小陆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搬离并腾空房屋。





被告邓某辩称,涉案房屋是原告小陆的父母同意自己居住的,且该房屋是登记在女儿小张与原告小陆名下,自己应有居住权,且房屋装修时自己也投入了一些资金。并表示女儿与原告小陆离婚,自己不知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是登记在原告小陆父母名下,后为了便于小陆女儿读书所需,产权过户登记到小陆和小张名下。2018年1月10日小陆和小张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涉案房屋产权归男方小陆。被告邓某辩称是原告小陆父母要求其居住在内,却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邓某搬离并腾空涉案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该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原告小陆单独所有,被告邓某认为其居住在内是应原告父母要求,但又无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小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搬离涉案房屋。
来源:常熟法院 王鸣燕 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