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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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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
发布时间:2019-02-24 点击率: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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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乔蓓华  乔法官说法  2018-12-1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也愈发多样化,人们在注重工资薪金的同时也更加追求工作的自由度,“兼职”、“小时工”等工作模式也应运而生,那么法律对这种非标准劳动用工关系有没有规定呢?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接下来几期就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1】小时工是劳务关系吗?

我在一家香料公司工作,因为平时工作不忙,下班后我又到一家超市做小时工,每天工作4个小时,按小时计算工资,每周休1-2天。7月下旬我从超市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求超市按工伤赔付相关费用,超市却说我们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能主张工伤赔偿。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劳务关系虽然也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但其与劳动关系相比存在显著的不同。即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只要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其劳动的过程并不受到制约。双方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亦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你在应聘单位每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小时,在工作中接受受聘单位的管理监督,且你们双方也约定了小时计酬的方式,因此,你与该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至于你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则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




 编辑:刘静娴、徐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