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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典型案例八】保险公司应对免赔率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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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法院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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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对免赔率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
——邢某与朱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商业保险中附加的免赔率及不计免赔险的条款,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投保时明确提示并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则保险公司不能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朱某驾驶轿车与邢某饮酒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邢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朱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1份,该条款第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某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朱某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他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免赔,且在前期医疗费诉讼的调解过程中,朱某自行承担了邢某的医疗费2万元,说明其认可免赔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邢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朱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邢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邢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朱某按责赔偿,对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其在商业三者险部分免赔15%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属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免赔约定向朱某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朱某虽然在前期医疗费的调解过程中自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其对免赔条款未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故该条款对朱某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邢某301950.62元。


典型意义

      在大部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都会约定免赔率,并在主险之外另设不计免赔险,若投保人不另加购不计免赔险,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将按照免赔率来减少赔偿金额。免赔率本质上也是一种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对免赔率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则不能适用该条款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保险公司是通过不计免赔险变相地提高了保费、规避提示说明义务,故对此类行为应在法律上予以否定,以保护众多投保人的正当权益。

                           独任审判员: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