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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拒不协助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 |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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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典型案例七#执行传真#】金融机构拒不协助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
江阴市人民法院 1月21日
引导关注
金融机构拒不协助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
——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擅自处分冻结款项赔偿案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配合执行,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法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金融机构系法律规定的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惩戒性措施。
基本案情
在申请执行人江阴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田县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江阴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向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要求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玉田县某公司存款3200万元,并于2015年9月16日要求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玉田县某公司存款3200万元至法院账户,但该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因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江阴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无锡中院驳回了其复议申请。后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也被依法驳回。
因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不仅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及时办理扣划手续,而且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该款项进行处分,致使被执行人玉田县某公司存款3200万元无法执行到位。上述行为既严重阻碍法院执行,又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行系张家口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在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时应由张家口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江阴法院依法裁定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赔偿江阴某公司3200万元,在张家口某银行唐山分行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张家口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金融机构作为承担国家金融职责的特殊主体,应该比普通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倡导诚信守法、维护商业道德、尊重司法权威等。然而,有少部分金融机构却为客户利益而放弃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抗法院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对拒不协助行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既提高了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治素养,畅通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渠道,又为申请执行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成员:王伯军 米国栋 韩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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