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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典型案例六#执行传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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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法院  1月18日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与何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陈某垫资款117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因何某未按时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2016年4月29日,法院向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法院对何某进行执行谈话,何某未如实全部申报财产情况。其后,法院多次督促何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无法支付执行款项,则及时从其名下的房产搬离,配合法院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何某既未支付执行款项也未搬离其房产。此外,何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每月还房贷、个人贷款约3万元。何某对其名下大额资金、股权转让、增资等行为均未向法院报告。法院遂以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在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审理期间,何某将其名下的房产钥匙交至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将该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并向法院执行局交纳执行款26万元。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执行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正的沉疴,很多被执行人采用消极执行、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等方式,千方百计妄图逃避履行债务。还有很多被执行人存有侥幸心理,非到万不得已不主动履行,误以为被法院抓住了再履行也来得及,导致法院执行案件连年增加,法官执行压力巨大。本案的判决即是对存有上述心理的被执行人的一个警示:对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执罪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执行威慑力的宣示,也是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合议庭成员:成志昀  汤琦  曹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