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经典案例
» 【2018典型案例六#执行传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
|
律师推荐 |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
|
|
|
首席律师简介 |
|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
|
【2018典型案例六#执行传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547 |
扫一扫
江阴市人民法院 1月18日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与何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何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陈某垫资款117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因何某未按时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2016年4月29日,法院向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法院对何某进行执行谈话,何某未如实全部申报财产情况。其后,法院多次督促何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无法支付执行款项,则及时从其名下的房产搬离,配合法院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何某既未支付执行款项也未搬离其房产。此外,何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每月还房贷、个人贷款约3万元。何某对其名下大额资金、股权转让、增资等行为均未向法院报告。法院遂以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在被告人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审理期间,何某将其名下的房产钥匙交至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将该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并向法院执行局交纳执行款26万元。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执行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正的沉疴,很多被执行人采用消极执行、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等方式,千方百计妄图逃避履行债务。还有很多被执行人存有侥幸心理,非到万不得已不主动履行,误以为被法院抓住了再履行也来得及,导致法院执行案件连年增加,法官执行压力巨大。本案的判决即是对存有上述心理的被执行人的一个警示:对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执罪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执行威慑力的宣示,也是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合议庭成员:成志昀 汤琦 曹惠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