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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债务的自认并不当然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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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典型案例二】一方对债务的自认并不当然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 
一方对债务的自认并不当然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李某甲诉江某、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自认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但在自认可能会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江某、李某乙结婚。2008年2月,李某乙委托李某甲在生态园修建房屋。2015年6月,经法院调解,江某、李某乙离婚。
      2018年1月,李某甲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5月经李某甲、李某乙确认生态园工程款为262928元,江某、李某乙分文未付,故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李某乙对李某甲的主张予以认可。江某认为工程款李某乙已经付清,并超过了诉讼时效,李某甲、李某乙存在串通,属于虚假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无需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李某甲与李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乘坐一辆车到法院,表明李某甲、李某乙的关系较为密切,江某与李某乙的抗辩意见不一致,双方的权利存在冲突,李某乙对诉讼时效的自认明显对江某会产生不利影响,故该自认并不当然对江某产生效力。尽管李某甲、李某乙均陈述李某甲每年都口头向李某乙主张款项,但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因无证据证明李某甲向江某主张过款项,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江某、李某乙在2015年6月离婚,李某甲对此知悉,在此情况下,李某甲应当与江某、李某乙共同确认工程款数额,或者在测量工程量时及时告知江某,李某乙单方面确认的款项数额,无法对江某产生约束力。第三,江某与李某乙离婚、分割财产等系列纠纷中,李某乙从未提及对李某甲还存在债务,本案中却予以确认,与常理不符。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乙承担付款责任,驳回李某甲对江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甲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无锡中院裁定按李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行为,是为自认。对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一般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院也无需查证,但并非绝对。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一方自认,法院仍然应当查明相关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