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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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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典型案例一】依法从严惩处从事“套路贷”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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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法院

前  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发展机遇与突出矛盾问题交织叠加,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复杂,法院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对此,江阴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在通过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注重对精品案例的培育和编报,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典型案例。2018年,江阴法院共有12个案例被国家级刊物录用,1个案例获评国家级优秀案例。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不仅应明断是非、惩恶扬善、定纷止争,还应通过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阐释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引导社会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为此,今年我们选取了10个已生效裁判作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统一执法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增强社会法治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涉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确立市场公平竞争法则、维护社会诚信建设、强力推行解决执行难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了江阴法院法官们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和责任担当。

依法从严惩处从事“套路贷”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闫某立、闫某娃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在开展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业务过程中,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并肆意认定违约,进而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上述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闫某立、闫某娃与闫某雷、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公司名义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业务,即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让被害人采用车辆抵押的形式借款,提供统一格式的汽车质押合同、承诺书、委托书等让被害人签字,并要求出具所载明借款金额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谎称系违约金,只要按约还款就不会收取,并在实际放款时扣除安装GPS、配钥匙及利息等费用。在被害人借款成功后,闫某立及张某、闫某雷等人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将被害人的汽车强行拖走藏匿,随即以被害人汽车GPS掉线、将汽车再次抵押借款、借款逾期等各种借口强称被害人已违约,并以“不交钱就卖车”相威胁,向被害人强行索要高额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在此期间,两被告人伙同他人纠集在一起,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向十余名被害人勒索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闫某立伙同张某、闫某雷等人实施敲诈勒索12次,索得钱财数额合计322900余元;被告人闫某娃参与实施敲诈勒索8次,索得钱财数额合计254400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立、闫某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闫某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闫某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

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事关基层政权稳固,事关营商环境优劣,事关百姓安居乐业。被告人闫某立、闫某娃等人所形成的犯罪集团已经严重危及民众生活、影响社会和谐,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正是党中央号召打击的黑恶势力,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从严惩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合议庭成员:成志昀  倪志强  姚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