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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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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如何确定雇佣关系的终止时间?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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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1月22日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如何确定雇佣关系的终止时间?近日,广陵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解除雇佣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系扬州市广陵区某村民委员会。2007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聘书与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原告雇用被告张某某担任原告公墓处的墓园管理员,为期1年,时间从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每月工资500元,不计工龄。被告张某某聘用期满后,雇佣关系自行解除。签订上述聘书时,被告张某某已经年满63岁。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告知目前公墓经营方式的整改,并通知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搬离公墓墓园房屋,但是被告一直未主动搬离。2017年12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当面送达了《终止聘用关系通知书》,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搬离出原告公墓处的房屋,但被告仍未搬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与被告签订《聘书与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行为属于雇佣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按签订的《聘书与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2007年2月1日签订的雇佣合同期限为一年,虽然之后并未再签订雇佣合同,但是原、被告一直按照2007年2月1日签订的《聘书与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各自的义务,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张某某年龄现已超过七十岁,对所任事务力所不及,原告在不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与被告解除雇佣合同,原告2017年12月29日书面通知被告与其解除雇佣关系,并通知被告与原告结算劳务费用,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于2017年12月29日解除。原告就被告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劳动报酬应予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于2017年12月29日解除;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某村民委员会应给付被告张某某2017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12个月的劳动报酬6000元。

法官提醒

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雇佣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李典法庭 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