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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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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网络诈骗他人钱财,一大学生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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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1月18日


近日,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虚假的物流单号骗取对方信任,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法院在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能够积极退赃等情形,从轻判处其罚金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的一天,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五里庙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段某某的报案,称他在网上购买电摩,让对方提供快递单,后来通过查对方提供的物流单号,发现快递确实是到了苏州,便将4300元货款转给了对方。而晚上跟对方聊天时,发现QQ已被对方拉黑,再次查询物流单号,显示货物已经在镇江被签收。对方用假的物流单号骗取了他的信任,其被骗4300元。后民警经过侦查,于2018年9月7日在广东湛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段某某约定以4300元的价格向其销售电摩。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提供虚假物流单号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段某某的信任,骗得货款共计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4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等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庭 邵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