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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发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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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  1月24日

人们常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除了传统意义的银行定期和股票之外,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然而高利率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陷阱也是无处不在,非法集资就是其中一个,小额投资,高额回报,天上不会掉馅饼!

1
一、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董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聘用金某等人,采取口口相传、讲课等宣传方式,分别以易典某咨询公司、易典某管理公司、香港易典某集融资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和分红为诱饵,假借投资艺术品的名义,先后向陈某、顾某、吴某、周某、穆某、赵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集资共计人民币975.2万余元,截止案发,尚有925.28万余元存款无法返还。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董某未提出上诉。
2
二、张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在无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某超市为门店,采取当面介绍、微信群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加盟江苏省某某公司为名义,以发展会员和百分百消费全返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将吸收资金用于店面日常开支、返利及其他高风险投资活动,致使部分存款未能及时归还。截至案发,共计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7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亲属代为返还部分集资款项,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3
三、永某公司、王某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3年至2015年,被告单位永某公司、被告人王某花为扩大生产规模,以永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月息2分的方式,单独或通过陶某、李某、姚某等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00万余元,尚未归还的资金共计2780万余元,涉及人数80余人。被告单位永某公司、被告人王某花所吸收的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与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协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被告单位永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4
四、樊某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樊某松以建设某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综合楼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等手段先后向相某、朱某等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710.755万元,归还人民币29.16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松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樊某松未提出上诉。
5
五、王某富集资诈骗案
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富以其子名义注册成立的连云港某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四特酒”专卖店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用连云港某晟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以月息1分到4分不等的高息利率为诱饵,向25户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本金共计109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富将集资款部分用于经营正大饲料、四特酒等代理经营活动及偿还集资款本息并向他人放贷。截止案发前,尚有 961万余元未归还。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