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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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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一) |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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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 1月24日
1月23日上午,我院召开“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介绍制定出台的18项服务保障举措,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诉讼保全措施的灵活采取、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具有极大的指导和示范意义。从今天起,小编每日为大家推送一则该典型案例。
【自力解决融资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案情]被告人王华、朱晔夫妻二人实际经营管理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2015年9月起,天玺公司等因未履行生效判决,陆续进入执行程序,至2017年3月止,天玺公司涉诉案件执行标的达4.21亿元。2017年4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对上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华、朱晔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被告人陈钟苗通过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的方式,转移、隐匿天玺公司布匹448万余米,巨诚喷织公司布匹519万余米,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王华、朱晔在未清偿债务前,指使业务员通知客户将加工费、货款共计500余万元支付至由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予以隐匿,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被告人王华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隐匿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200余本,案发后才将相关账本移交公安机关。
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朱晔在担任江苏千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千里公司的资金5.7亿余元出借给被告人王华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朱晔、陈钟苗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华、朱晔构成妨害清算罪,被告人王华构成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被告人朱晔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晔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对被告人王华、朱晔、陈钟苗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朱晔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钟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被告人王华、朱晔实际经营20余家公司,在吴江地区的纺织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自2015年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陆续有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华、朱晔存在隐匿布匹用于抵债、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代收加工款、货款和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等行为。被告人王华、朱晔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清算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晔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晔在担任千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千里公司的资金出借给被告人王华实际控制的公司,由相应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晔在股东会上提出开展公司资金拆借业务,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朱晔将千里公司的自有资金出借给王华控制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支付利息,属于自力解决融资难的行为,不应当适用刑法进行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以及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规则,均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对民营企业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准确区分企业间资金拆借与挪用资金犯罪的行为,合理、谨慎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朱晔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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