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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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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吴江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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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  1月18日


【丈夫擅自无证醉驾造成损失,妻子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 陈某、严某于2015年8月结婚, 2015年9月购买小型轿车并登记于严某名下,于2017年7月离婚。2016年6月3日晚,陈某无证醉酒驾驶该轿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共计造成损失41500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向陈某、严某追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轿车购置和本起事故均发生在陈某与严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虽登记在严某名下,但陈某享有使用的权利。自然人之间不因存在夫妻关系而丧失各自作为独立主体的民事能力,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和权利自主支配和控制该车的运行,故严某对陈某支配和控制该车的行为无管理义务。现无证据证明严某对陈某的无证醉酒驾车行为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要求严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严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登记车主的管理义务与家庭成员的使用权发生冲突时,因家庭生活中各成员权利义务不明晰,往往难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案系丈夫擅自无证醉驾妻子名下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妻子作为所有权人负有车辆管理义务,但丈夫也享有车辆使用权,妻子对丈夫擅自无证醉驾不知情,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车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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