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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吴江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四) |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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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 1月16日
【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 在白某与康某恋爱期间,康某曾两次流产,白某也曾陪同到医院就诊并支付医药费。2017年10月,白某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康某18000元。白某认为上述款项是康某向其借用,起诉要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尽管白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康某支付两笔款项,但康某抗辩该款项不是借款。结合庭审中查明的其他事实,康某的抗辩使白某的借款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缺乏双方借贷的合意,且白某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因此,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间融资行为。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既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也要有款项的交付行为。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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