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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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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职员工是否应当享受年终奖
发布时间:2019-02-10 点击率: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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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律师2019-02-03



冯石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2017、2018年获得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论文(劳动法)、优秀专业案例(劳动法)、优秀专业团队(劳动法)成员、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入选无锡市律师协会名优律师培养对象。

问题由来

年终岁尾,年终奖又成为热门话题。年终奖是不是一定要发放?如何发?已离职人员是否享受年终奖?


上述这些问题是用人单位咨询最多的问题。笔者检索了2018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无锡市各辖区基层法院的所有相关案例,将法院的相关裁判意见整理如下:

第一种裁判观点:

1.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2.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予以确定。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198号

裁判意见(摘要)

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效益为嘉奖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劳动者而发放的特殊劳动报酬。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发放奖金的条件和标准。年终奖金亦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其带有奖励和不确定的属性,往往取决于员工的年度工作绩效和企业的年度经营利润。劳动合同有年终奖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发放;没有约定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制定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并无约定有年终奖,劳动者也未举证证明根据其工作业绩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应当获得其主张的135元/月的年终奖。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3514号

裁判意见(摘要)

用人单位在实际经营中享有自主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在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之外,设立一定的奖金是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一种措施,原则上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的范畴。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特别的约定,或者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应工资支付制度中奖金发放的条件。本案中,劳动者未提供应当发放十三薪的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裁判观点:

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出“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的将不享有当年度的年终奖”等类似规定,则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请。

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2741号

裁判意见(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年终奖。金健与恒隆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就年终奖作出特别约定。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第6.5.1条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该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员工手册》第6.5.1条规定,金健在2017年12月21日离职,不属于2017年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故金健要求恒隆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3450号

裁判意见(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综合考核等情况,对员工的一次性奖励。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额度一般由用人单位自己根据情况确定。本案中,2013版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权获得奖金须受限于下列条件:(ⅰ)已完成当年其全部绩效考核,(ⅱ)其绩效考核结果以及(ⅲ)员工必须在12月31日仍然和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才能享用当年的奖金。金玉与贝卡尔特江阴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金玉未能完成2017年的全部绩效考核,也无绩效考核结果,故不符合获得当年奖金的条件。二审法院认为,金玉与贝卡尔特江阴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金玉不符合给予全年绩效考核并获得当年年终奖的条件,其要求贝卡尔特江阴分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诉请不予支持。

第三种裁判观点: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规章制度,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仲裁员或法官亦可酌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653号

裁判意见(摘要)

本案中,林宇在2016年为誉葆公司提供了劳动,其在一、二审中提供的工资账户交易明细中明确记载了其工资构成中自2013年至2015年均有年终奖记录,故林宇主张其应享受2016年年终奖于法有据。关于2016年年终奖的发放标准问题。誉葆公司主张公司2016年经营困难,所有高管年终奖较上一年度大幅减少,人均不足10万元。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誉葆公司提供的年终奖发放记录中,其公司部分年终奖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予以发放,既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又不能客观反映年终奖的发放情况,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林宇年终奖每年20%增幅确定誉葆公司应支付2016年年终奖216000元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综合上述案例可知,年终奖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是员工的一项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年终奖的作用,提高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对年终奖的性质,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