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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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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聪与被告福建金三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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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聂聪与金三角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金三角公司聘任聂聪为货车驾驶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月薪450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薪5000元,每月没有休息,加班不定时。2017年3月30日就职工作。而后,聂聪如约上班直至5月2日, 5月3日,聂聪在未请假情况下自行脱岗,导致金三角公司当日未能向客户送货。5月3日,金三角公司与聂聪解除合同并进行工资结算,金三角公司按照每天150元结算33天工资4950元给聂聪。5月8日聂聪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金三角公司应支付聂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5月3日工资差额1278元、加班工资64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5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562元、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及要求缴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社会保险。
金三角公司辩称,1.双方达成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关系;2.聂聪工资4500元包含晋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每月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及加班费;3.聂聪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多次脱岗,损坏公司管道,并被客户多次投诉,2017年5月3日,便与金三角公司达成解除劳务关系;4.聂聪与多家公司发生类似纠纷,属于恶意诈骗的行为。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聂聪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6日间,先后在泉州市鑫辉物流有限公司、晋江忠诚物流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期限最短3天,最长33天,大部分10天左右。解除劳动关系后,聂聪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7月12日间,先后11次均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11家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聂聪对其中八份仲裁裁决不服并向本院提起诉讼。
聂聪作为驾驶员,应该知道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这个特点,本该在应聘时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才接受聘用。相反,聂聪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制造纠纷,扰乱驾驶员劳动力市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聂聪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其行为应认定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故本案不属本院民事管辖范畴。本院依法驳回聂聪的起诉。
聂聪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综合评述

从现阶段情况来看,职业碰瓷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1.职业碰瓷人而言,其主观不是诚实工作,主观上存在故意不作为或乱作为。
2.职业碰瓷效果来看,虽劳动者可维护自己的权利,迫使用人单位规范管理,但职业碰瓷则是导致用人单位管理效率低下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3.职业碰瓷人目的来看,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用人单位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该法律漏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本案劳动者短时间内屡次起诉用人单位,并且存在不诚实信用,以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谋求自身不当利益。本案劳动者则是瞄准法律漏洞,对屡次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务碰瓷。本院因此采取诚实信用原则来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予以驳回。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增强员工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但职业劳务碰瓷负面影响凸显,本法官认为劳动者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劳动力市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若企业遇到此类情形,应保留相应证据,主动报警,寻求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应对该类案件进行串并案,严厉打击职业劳务碰瓷现象,维护市场公平合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