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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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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少辉与被告蔡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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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在晋江市安海医院住院部五楼神经内科医生办公室,蔡志远因其奶奶蔡秀花治疗问题徒手殴打医生叶少辉,后经晋江市安海医院诊断叶少辉为:1.脑震荡,2.左胸锁关节损伤,3.头面部、左颈部、双腰部、臀部、双大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4.L5椎弓崩裂,5.L5椎体Ⅰ度滑脱,6.L5-S1骨髓水肿等。叶少辉后前往晋江市医院进行检查,并在晋江市安海医院住院治疗35日。2017年12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蔡志远前述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叶少辉因蔡志远殴打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5816.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902.0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2418.82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叶少辉作为晋江市安海医院的医生,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并无不当,蔡志远虽关心家人治疗问题,但徒手殴打医生不仅难以解决纠纷,反而侵犯医生人身权利并破坏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现蔡志远虽已被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蔡志远殴打叶少辉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给叶少辉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故应当依法赔偿叶少辉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2418.82元。蔡志远辩称叶少辉存在过错,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蔡志远辩称叶少辉请求部分项目和金额过高,本院对合法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故判决如下:一、蔡志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少辉赔偿款12418.82元;二、驳回叶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叶少辉负担381元,蔡志远负担130元。

综合评述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是不受侵犯的,任何侵犯医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因家人治疗问题,对医生产生误解进而徒手殴打医生,这是对医生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不仅仅应当收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良好的诊疗环境,不仅仅需要医院和医生的维护,更需要患者及其家属多一份理解和尊重,共同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司法行为规范,审理过程中无违法违纪问题, 文书制作规范,说理性较强,语言较为规范,表达较为准确,逻辑较为严谨,案件无申诉上访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且在生效后履行完毕,办案效果好,能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在当前医疗环境中,如何积极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具有一定指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