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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污染环境罪。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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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晋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犯污染环境罪,并以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承担土壤恢复费用、地下水恢复费用合计人民币252000元;⒉判令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承担鉴定评估、修复验收等费用人民币17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自2015年年底以来便在其承租的位于晋江市深沪镇华峰村靠海边的一搭盖厂房内共同经营拉链酸洗喷漆加工,并雇用工人,该加工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拉链头在酸洗、清洗和甩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环保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加工点房内墙角的排放口直接排放到外面荒地上,对环境造成污染。2017年8月22日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查处上述加工点,并提取加工点外排口的废水进行监测,被告人吴艳尼和工人彭孝全、谢长征、石庆光、李贵祥在现场配合调查。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上述取样点外排口废水中含重金属锌污染物的浓度为3660mg/L,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锌5.0mg/L)的732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接受公安局的委托,对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及土壤、地下水恢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⒈本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8#0.5米土壤中锌浓度超过基线水平的3.3倍,5#地下水中锌浓度超过基线水平的1287倍,均超过基线20%的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⒉土壤环境损害体积为70m3、地下水环境损害体积为210 m3,赔偿总金额为422000元(其中土壤恢复费用为126000元、地下水恢复费用126000元、场地调查、监测、鉴定评估费用为140000元、场地修复验收费用为30000元)。深沪国土所证实受污染的土地属华峰村委会集体所有。华峰村委会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经济赔偿。
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天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吴艳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禁止被告人吴天素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职业。四、禁止被告人吴艳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职业。五、查扣在案的工业原料磷酸14桶(每桶35公斤)、甲酸6桶(每桶25公斤)、作案工具清洗桶1个、酸洗桶3个、甩干桶1个、滚喷机5台(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晋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或依法予以处置。六、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验收费用人民币282000元。七、被告人吴天素、吴艳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晋江市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为本案支出的鉴定评估等费用人民币140000元。

综合评述

本案是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晋江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晋江市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被告人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被判处承担土壤、地下水恢复费用25.2万元及鉴定评估、修复验收等费用17万元,同时晋江法院对两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禁止两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