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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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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志彪等9人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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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姜志彪、许新亚伙、刘解放、刘国江、李永、李百先、聂辉、洪旭、刘长娥及“廖凯”(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分分合合,先后十一次到泉州市辖区内的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丰泽区、洛江区等地乡镇,寻找便利店、小超市等商店内售卖的过期酒水后喝下,再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过期酒水经营者即被害人一方带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采取不赔偿解决就要带人砸店、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以此敲诈勒索钱财。其中,被告人姜志彪、许新亚、刘解放、刘国江、李永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1次,涉案金额共计13.175万元;被告人李百先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0次,涉案金额共计12.54万元;被告人聂辉、洪旭、刘长娥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次,涉案金额共计11.4万元。
在上述犯罪集团中,本案九被告人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姜志彪为主负责确定行车方向、与被害人一方“谈判”及组织分赃等;被告人许新亚或参与“谈判”、组织分赃,或负责喝酒假装身体不适等事宜;被告人刘国江、刘解放、聂辉等人负责驾车或喝酒假装身体不适,被告人李永、洪旭、李百先负责喝酒假装身体不适,被告人刘长娥负责照顾被告人李永、拿东西等。
2017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一宾馆抓获各被告人,并扣押相应作案工具及赃款4.01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姜志彪、许新亚、刘解放、刘国江、李百先、聂辉、洪旭、刘长娥共退出赃款76655元,被告人许新亚、刘解放分别预缴罚金。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志彪、许新亚组织、领导被告人刘解放、李永、李百先、聂辉、洪旭、刘长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大小及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追退赃等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期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综合评述

晋江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对本案进行宣判,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中院于8月23日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及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姜志彪等人是否依法维权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可悉,本案被告人经预谋驾车至泉州地区,在较短时间内,每日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即分组寻找过期酒,并在明知是过期酒的情况下饮下,后假借身体不适,以揭发售卖过期酒的这一不当行为及砸店等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对被害人一方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进而被迫交出财物;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产品时,若发现产品过期,可以采取与销售者协商或向相关部门反应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但本案被告人在明知购买的酒水过期的情况下,故意喝下,且在喝下后借此为由向被害人进行敲诈,同时,从本案被告人连续每日饮用过期酒、在被害人支付钱款后并未进行治疗即离开医院、所得赃款亦所有人进行分配而非仅限于“喝酒身体不适者”等事实亦可看出,本案被告人饮用过期酒的目的并非“依法维权”而是“不法获利”。
另外,本案是否可认定为犯罪集团亦是争议焦点,本案已归案的数名被告人,成员基本固定,分工配合默契,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本案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其中被告人姜志彪、许新亚在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可认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解放、李永、李百先、聂辉、洪旭等被告人,或负责开车,或固定负责饮酒,或负责寻找“目标”,或负责协助谈判,分工配合,作用均积极主要,均可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刘长娥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照顾他人,分赃亦较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上,对各被告人依照犯罪集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