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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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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垂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及杨淑梅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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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受贿罪部分
2013年年底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庄垂明担任晋江市科技局办公室聘用人员,受晋江市科技局领导指派,负责晋江市科技局局长办公室装修项目、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及晋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中心装修工程项目等工程建设。被告人庄垂明利用在上述工程项目建设中负责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项目承包人林新铃贿款100000元,并为其提供帮助。
(二)贪污罪部分
2014年5月,经晋江市科技局批复,任命被告人庄垂明担任晋江市某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四年),负责管理促进会账户公款等职责。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庄垂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与收款收据从促进会备用金中抵扣的方式套取公款占为己有,合计135910元。
(三)挪用公款罪部分
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庄垂明在担任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期间,被告人杨淑梅受被告人庄垂明安排负责促进会财务工作期间,各自持有一个促进会银行账户网银U盾,后二被告人共同利用管理或经手促进会公款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杨淑梅使用被告人庄垂明提供的促进会账户网银U盾,多次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从促进会账户转账合计1100000元到被告人杨淑梅弟弟杨福兴、母亲庄丽英名下的银行账户(实际为被告人杨淑梅持有使用),再从上述两个账户将1100000元转账汇入被告人杨淑梅的个人账户,后被告人杨淑梅将上述110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归还信用卡或者个人有偿借贷等,超过三个月未还。

综合评述

本案系晋江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立案调查的第1起案件,本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检察院、法院之间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对于以后本院此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此外,该案由晋江法院陈水深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晋江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在线直播,庭审规范,并当庭宣判,判决说理性强、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严谨,案件质量较高,办案效果好,被告人当庭服判,晋江市纪委、监察委组织200名干部旁听该案,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能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