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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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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永丰拒不执行判决罪
发布时间:2019-01-29 点击率: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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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晋江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永丰经营的晋江陈埭天明文具商行(个体工商户)自2013年下半年起因资金周转向丁松飘陆续借款人民币426535元。经出借人催讨,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闽058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晋江陈埭天明文具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松飘借款4265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经丁松飘申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闽0582执4912号文书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丁永丰拒不执行,并于2016年10月24日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CHZ990号别克牌小轿车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亦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中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丁永丰在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139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法院查明的事实除与指控意见一致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永丰与申请执行人丁松飘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永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综合评述

本案系首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虽民事判决书系判决已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还款义务,但作为个人工商户的经营者亦系负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营者的财产亦系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书。为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对有损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零容忍。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案发后积极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的权威得到恢复,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同时也教育了被告人要做一名诚信、知法、懂法、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的公民。判决后,被告人服从判决结果,判决一件,教育一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