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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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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 工作时间发生车祸 劳动者是否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9-01-28 点击率: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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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
工作时间发生车祸  劳动者是否需担责?
  2016年8月1日,苏州某婚纱公司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虎阜路整治维护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婚纱公司委托保安公司协助对某路段小摊小贩进行整治,婚纱公司安排员工冯某参与工作。8月9日上班后,冯某驾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小型面包车在巡逻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张某林死亡、后座乘客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林驾驶后座载有成年人的非机动车未靠边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张某林家属及薛某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冯某系职务履行行为,相应赔偿责任应由保安公司承担,结合各方的过错情况,判决保安公司赔偿薛某、张某林家属各项损失共335421.17元。该保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认为,冯某因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无证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共335421.17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冯某履行职务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视为存在重大过失。在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冯某作为劳动者对保安公司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表示,冯某是受他人指派违规驾驶机动车,由此可见,该保安公司管理上存在相应漏洞。据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冯某赔偿保安公司65000元。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衡量劳动者过错的程度上,综合其他因素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对于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原则上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与比例,可以参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大小、损害程度、其他赔偿情况,并结合劳动者的收入水平,酌情予以确定。


文  字:徐       澄
            陶  萌  璘
编  辑:陶  萌  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