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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扣生怨恨,烧房泄愤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9-01-25 点击率: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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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婷婷  江苏高院  2018-12-20

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盗窃雇主经营款导致工资被扣,而对雇主心生怨恨,为了宣泄内心的不满,烧毁雇主店面的案件。

来自贵州的陈某某于2017年10月在季某某位于泗阳县某小区门口经营的凉皮店里打工,2018年3月中旬,陈某某趁吧台没人,窃取营业款,被发现后,季某某扣除其两个月工资,罚款一千元,并辞退了她,自此,陈某某对季某某怀恨在心,认为自己拿了不到300块钱,却被季某某扣了她这么多钱,这也太狠了。

怀着怨气的陈某某于2018年3月24日带着打火机翻墙进入季某某经营的凉皮店,凉皮店一共两层,一楼经营,二楼为陈某某一家人居住。陈某某在一楼没有找到钱,便用打火机先后点燃二楼衣架上衣物和一楼收银台内塑料袋后离开现场,致店内二楼床、房门、灯具、一楼吧台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季某某被损毁财物价值1.5万余元。

另查明,凉皮店位于某小区东门,两侧各有数间正在经营的门面房。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本桂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赔偿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809.2元。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所以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实际侵害结果。本案中,陈某某故意放火点燃房屋内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