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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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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不满向经理吐口水 公司因此辞退员工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1-25 点击率: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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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  江苏高院  2018-12-18

赵某是甲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的一天,赵某与部门经理孙某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争执,赵某一时冲动,张口就朝孙某吐口水。当天甲公司就向赵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赵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甲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甲公司不服,诉至太仓法院。

审理中,甲公司诉称,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载明“存在打斗、攻击、威胁、挑衅且导致斗殴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向孙某吐口水及推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危害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予以辞退,合理有据;赵某则认为,争执的起因是其身体不适的情况下经理孙某仍安排其值夜班,其冲动之下确向孙某吐了口水,但之后双方并没有肢体解除,没有发生员工手册所称的斗殴,公司据此将其辞退属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孙某存在吐口水的行为,但甲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存在斗殴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强势地位,用人单位在证据占有、收集、提供等方面都优于劳动者,故法律对用人单位苛以更高的举证义务,本案甲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存在员工手册载明的斗殴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于2018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为员工,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有意见应采用文明合理的方式陈述己见,一言不合吐口水的行为实在不可取;但用人单位应当从严要求自己,规章制度应明确完善,不得利用口袋条款随意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充分的依据。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