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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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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私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19-01-25 点击率: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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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7

沭阳县桑墟镇有这样一名“老赖”,私自变卖被法院保全的粮食和猪,所得款不用于还债,最终被判刑……

2015年6月11日,沭阳法院作出沭(2015)庙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仲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货款502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某某、王某某未如期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查封了王某某家的6000斤粮食和40头猪。王某某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且上述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处置、变卖上述财产,且将1万余元变卖款用作日常开销。此后,王某某于2016年向他人借款约1万元用于购买生猪喂养经营,亦未将相关款项交予法院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危害后果,仍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案发后与债权人张某某达成了和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法律条文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