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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法官说法:高空坠物砸坏违规停放车辆谁之责?
发布时间:2019-01-25 点击率: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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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6
因玻璃突然坠落,导致张某所有的路虎牌小客车受损,张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折损费、交通费及案件诉讼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0日,吴某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突然坠落,导致张某所有的路虎牌小客车受损,次日张某前往修理厂修理车辆,共花费8万余元。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吴某赔偿8万余元车辆维修费、2万元车辆折损费、1000元交通费及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吴某赔偿张某8万余元车辆维修费、800元交通费的一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吴某就其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坠落导致张某车辆受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认定问题;二是法院确定的吴某赔偿张某交通费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吴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使用人,未尽到建筑物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该房屋窗户玻璃坠落致使张某车辆受损,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其关于张某未按规定停车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便道上且墙上有“小心高空坠物,禁止人车停留”警示标语的辩解,不是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吴某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脱落致使张某车辆受损,导致该车辆需进行维修。一审法院结合张某车辆维修时间、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交通费数额,并无不妥。吴某关于张某交通费数额过高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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